校友会章程

都柏林圣三一大学中国校友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‚ “都柏林圣三一大学中国校友会”, 简称 “TCD 中国校友会”。英文名为: Trinity College Dublin Chinese Alumni Association, or TCD Chinese Alumni in short。

第二条 本会是群众性团体,由我校海内外中国校友自愿组织成立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:秉承母校优良的作风,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,加强母校和中国,母校 和毕业生,毕业生之间,以及毕业生与在校生之间的联系,增进团结与合作,促进学术和文 化交流,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与作风,增进中爱友谊,为中国、爱尔兰及母校的 发展贡献力量,并贡献于海内外华人社会。

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: 1. 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与学风,鼓励校友在学术和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,并以此激励在校学 生的成长。2. 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在教学、科研、学术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。3. 加强校友、校友组织与母校之间的联系,交流信息,征集资料,增强凝聚力。4.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各项活动。
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都柏林圣三一大学院内,并且附属于 圣三一大学校友总会 (TCD Alumni & Friends)下面。

第二章 会员及预备会员

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为 TCD 中国校友会会员:
1. 从一五九二年建校以来各个时期的华人毕业生、肄业生、交换生、进修生,及在校工作 过的华人教职员工。
2. 学校聘请的华人兼职教授、访问教授、客座教授、名誉教授及其他有名望的华人兼职人 员。
3. 凡对 TCD 作出贡献的华人华侨,并对 TCD 有深厚情谊的上述两项之外的人员,经本人 申请,可接纳为 TCD 中国校友会名誉校友。
4. 在校生一经申请和批准后方可变成预备会员,并享受除投票权以外的所有的权利。毕业 后可以自动转成正式会员。

第七条 校友入会程序:凡属上述 TCD 中国校友、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,在校友会或当 地校友组织申请和批准后,即为本会会员。

第八条 本会接受团体会员。凡 TCD 中国组织经与校友会联系。承认本会章程并经过理事会 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:
权利:
1. 凡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。
2.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、实行监督。
3.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校友通讯录,相关的刊物与资料。
4. 入会需要申请并得到批准。
义务:
1.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。如果有违反本章程或者参与颠覆祖国,破坏祖国统一, 违反法律等行为,TCD 中国校友理事会有权开除其会员资格。
2. 关心本会与母校的工作,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。

3. 协助筹集本会以费。
4. 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。
5. 协助母校在中国的招生和母校在中国的宣传及校友聚会等活动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,其主要职责是:
1. 制定、修改本会章程。
2. 推荐产生本会理事,组成理事会。
3. 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问题。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可提前和推迟 召开。

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,其基本职责是:
1.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,提出议案。
2.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和重大问题,商定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。
3. 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,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组织各项活动,对外代表本会。 理 事会一般每届任期两年,可以连任,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根据需要理事会可随时 召 开会议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,组成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推选名誉主席一人, 主席一人,秘书长一人,理事若干人。理事会休会期间,由主席主持常务理事会,行使理事 会职责。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两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 常务理事会的成员中应包括 TCD 中国学 联成员,TCD 中国校友会中国区负责人。

第十三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校友会办公室,按精干、高效的原则配备专、兼职人员,在 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第十四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,指导本会工作。

第四章 经 费

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:
1. 海内外校友和有关方面的资助或捐赠。
2. 母校提供的资助。
3. 会员会费:无
4. 其他。

第十六条: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格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并定 期向所有会员公布财务报表。
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: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 表大会审议。 第十八条: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,经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 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九条:本章程经 2009 年 12 月 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二十一条: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:2013 年 10 月 3 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章程修改通过。